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