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