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皮肤病、传染病未调离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