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皮肤病、传染病未调离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