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或标签、小包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