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