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