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以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十一条: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