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十二条:①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②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③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