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要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