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和流动销售散装酒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运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地、原料、酒精度。”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