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