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提贷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类商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