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违反《特别规定》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