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措施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