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企业(公司)登记行为的监管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十九条 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3)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制止对私营企业的摊派;(4)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