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