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集邮市场的监管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7号)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是全国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国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者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对入市经营者的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并按季度将市场管理情况报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对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