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