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行为的监管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5、《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6、《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国家医管局第9号令)第三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7、《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