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