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