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合同行为的监管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