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管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