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