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