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