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计量器具、计量授权单位、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第 (三)项“……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号令) 第十五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5、《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6、《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第72号) 第十四条“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进口检定的技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9、《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