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用能、排污单位能源、排污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2号令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2、《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检查,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一)用能、排污单位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情况;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周期检定情况;(三)用能、排污量的数据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用能、排污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