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