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