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酒类流通的监督检查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