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