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计量调解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质检总局部门(国家计量局)规章)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第九条“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第十五条“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第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下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交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54号令)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5号令)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7号令)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四) 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专业计量站设置专业计量监督员。 专业计量监督员在授权区域内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处分,并将处罚结果抄送专业计量站。”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4号令)第十六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