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