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依法应由华容县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