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商务粮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