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合同服务,哄抬价格、骗取服务费用、误导消费者、强行推销商品,以及违反规定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