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户未进行登记建档、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