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对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要求,未按规定建立质量档案、进行质量鉴定、报送报表和台账或账目不符,未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或隐瞒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 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