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商务粮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商务粮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