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接受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总结、试运行情况、环境保护监测报告以及验收申请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分批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验收建设项目的; (三)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定职责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