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