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对违规排放、倾倒、堆放、存储、输送、处置废水、污水或废弃物等水污染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