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违法在人口集中地区和特殊区域焚烧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