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对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