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对擅自或未按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