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对非法排放污染物、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