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无证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