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无证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