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