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